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念祖 即台一種苗場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惠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債權憑證,債權人為__顯與聲請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不符,其聲請自無理由,揆諸首揭法文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亞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