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送達代收人 方善政 (金股檢察事務官)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賢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4489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4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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