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ac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春鈞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
呂冠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瑞堂 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