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瑞慈 業已死亡,至今仍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聲請選任吳瑞慈之子 陳國華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業已選任陳國華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永峰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查,則相對人自非無法定代理人,本件已無選任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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