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品萱 被告 葉信村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