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陳中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