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匯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被告 陳炫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