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豹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優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