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告 溫文延
被告 楊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告 溫文延
被告 楊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