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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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6號上訴人 張梅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明清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