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 吳玉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金華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4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元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