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2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文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蔡治謙 之營業所、住所分別設於桃園市○○區○○街○○號2樓之12、桃園市○○區○○路○○○巷○○號14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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