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在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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