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