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翔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訴外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6日邀債務人王翔郁及訴外人 林擁璿 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4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2月10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擁璿二人因設籍宜蘭,經債權人聲請宜院101年司促97
2號支令已確定在案,債務人王翔郁自應連帶清償本金20,400,000元整及自101年2月1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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