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告 陳月綢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陳月霞
陳健鴻 陳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陳朝義 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朝義如附表一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將「臺南市○○區○街里○○鄰○○○路○○○巷○號建物」同列為遺產分割之標的,嗣於本件訴訟審理期間,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以上開建物為分割之標的,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撤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陳月霞、陳健鴻、陳國森等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朝義於民國105年2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陳月綢與被告陳月霞、陳健鴻、陳國森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之配偶 陳吳美珠 已於94年11月21日死亡。兩造被繼承人陳朝義所遺之不動產部分,已於105年5月3日辦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朝義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陳月霞、陳健鴻、陳國森等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本件被繼承人陳朝義於105年2月29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朝義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遺產業於105年5月3日辦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情,此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又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陳朝義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陳月霞、陳健鴻、陳國森等三人均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之主張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因認被告三人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無異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朝義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郁芳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朝義之遺產明細┌──┬──┬────────────────┬────┐│編號│種類│標的坐落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權利範圍│├──┼──┼────────────────┼────┤│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5分之2│├──┼──┼────────────────┼────┤│5│房屋│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全部││││號碼:臺南市○○區○街里14鄰中正│││││北路106巷2號)││├──┼──┼────────────────┼────┤│6│房屋│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全部││││號碼:臺南市○○區○街里14鄰中正│││││北路106巷6號)││├──┼──┼────────────────┼────┤│7│存款│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活期存款帳戶新臺│││││幣228,081元及孳息││├──┼──┼────────────────┼────┤│8│存款│臺南市下營區農會定期存款帳戶新臺│││││幣500,000元及孳息││├──┼──┼────────────────┼────┤│9│存款│臺南市下營區農會定期存款帳戶新臺│││││幣1,000,000元及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陳健鴻│4分之1│├────┼───────┤│陳國森│4分之1│├────┼───────┤│陳月霞│4分之1│├────┼───────┤│陳月綢│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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