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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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宇軒 住○○市○○區○○街00○0號00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遠東國際商銀台北松山分公司之存款,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台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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