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黃益郎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報是否欲對相對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如欲對其聲請,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對宏達公司無法送達之退件信函正本(經由郵務機關送達退回之證明文件正本),併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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