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六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260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牽連犯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等罪之刑事訴訟,業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乙○○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百零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緣檢察官對於被上訴人之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對之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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