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陳順鑫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不符法律程式,本院將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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