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宋品萱 被告 袁芳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袁芳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宋品萱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