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陳慈宜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 劉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3,
847元【計算式:(系爭896地號土地面積862.61㎡×公告現值78,747元/㎡×應有部分244/10,000=1,657,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1335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96,400元+(系爭1316建號《原告誤載為133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480,200×應有部分1/37=40,0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993,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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