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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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曾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93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民國112年3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