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7.05.30│97.05.22│├────────┼───────┼───────┤│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733號│偵字第13630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30│98.01.16││││││├───┼────┼───────┼───────┤││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3063號│342號││├────┼───────┼───────┤││判決確定│98.02.02│98.02.13│││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2563號│執助字第1452號││││(即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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