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駿綸(原名詹維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駿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駿綸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99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31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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