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八月六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宇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47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