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黃棟英 送達代收人 李亦範 被告 郭鈺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彥宏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