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告 賴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4,014元、預告工資7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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