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林素梅
林秋薇 林清林清華 林清松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瑜軒 律師被告 林平 和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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