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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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視為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七條、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3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4年1月至│84年1月18日│84年10月1日起至││年月日│84年10月30日││84年10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4年偵字第2369號│84年偵字第18277│84年偵字第182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84年易字第3550號│84年重訴字第3025號│85年上重訴字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12.29│85.05.20│85.11.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易字第3550號│84年重訴字第3025號│85年上重訴字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03.16│85.07.15│85.12.19│├─┴─────────┼───────────┼───────────┼───────────┤│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1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不符減刑│不符減刑│││第2項│││├───────────┼───────────┼───────────┼───────────┤││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第││備註│564號│564號│564號││││││└───────────┴───────────┴───────────┴───────────┘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懲治盜罪匪條││││││││├───────────┼───────────┼───────────┼───────────┤│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4年1月1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4年偵字第18277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85年上重訴字第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5.11.2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上重訴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12.19│││├─┴─────────┼───────────┼───────────┼───────────┤│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第││││備註│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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