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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