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債權人新竹市新竹區漁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李天賜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聲請狀所敍李天賜已死亡);若欲對繼承人聲請,請併補正被繼承人李天賜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釋明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請補正債務人李天賜須負保証契約之履行始點。。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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