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698號
原 告 蘇瑪琳
被 告 黃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6年度雄簡字第8698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