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