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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