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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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二五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二五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九二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