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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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請分各筆列計本金及利息,如未約定利息得以法定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