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雪琴潘欽陵 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零陸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貳拾伍萬零貳佰壹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肆萬玖千柒佰壹拾陸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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