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告証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叔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存盛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 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