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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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告 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