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嚴文英
鄭鳴岱 廖水源 溫蕙瓊 呂芳鐘 林武祺 黃妙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黃品淞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5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柒萬零伍佰陸拾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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