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甲○○(即振鑫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指定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振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債權尚未清理完結,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經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57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而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97年5月31日止,亦有該裁定附卷可參,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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