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60號抗告人甲○○(即政念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政念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