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丁○○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