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09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堉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顏玉蓉 、顏貽錐、 顏維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顏堉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7年5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485984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