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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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務人 吳姵儀 (原名 吳佩儀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