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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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仲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仲聲孝字第○一四號號仲裁判斷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一號仲裁判斷准許執行事件裁定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關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一號之仲裁判斷准許執行事件,業經其提起抗告等情,聲請准許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一號仲裁判斷准許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