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務人 蔡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3,109元(其中計│101.1.21~104.8.20│18.98││││息本金2,170元)├─────────┼───┼───────────┤│││104.8.21~清償日止│14.98││├─┼────────┼─────────┼───┼───────────┤│2│106,787元(其中│100.12.21~104.8.20│18.98││││計息本金96,842元├─────────┼───┼───────────┤││)│104.8.21~清償日止│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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