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平依其知識及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隨意交付他人使用,有可能遭持以供作犯罪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風化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於103年7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某間85度C飲料店,將上開門號交予不知情之 陳震煜 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中貫 (音譯)」之人使用,容任「吳中貫」交予某應召站經營生意使用。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 林細宏 於103年12月8日喬裝男客,撥打張貼臺中市○○路○○○路000000000000000號與該應召站某成員聯繫,相約在臺中市○區○○街○○號春天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該應召站某男性成員即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與應召女子 廖玉琪 聯繫,媒介廖玉琪前往春天汽車旅館236號房與男客從事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之性交易。廖玉琪於同日晚間8時35分許,抵達春天汽車旅館236號房,欲與喬裝男客之警員從事性交易時,為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廖玉琪並於同日晚間10時32分許,撥打該應召站男性成員於應徵時告知供廖玉琪與該應召站聯繫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長達419秒,向該應召站男性成員報告其遭警查獲及相關後續情形。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幫助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女子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聖平業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