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88號聲請人 江健儀 相對人吉誠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4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0,1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雙方合意,申請人(即吉誠水電有限公司)應給付對造人江健儀新臺幣30,100元…⒊申請人(即吉誠水電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江健儀新臺幣30,100元,分5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對造人(即江健儀)五股中興郵局(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內。自107年6月15日給付5,000元、107年7月16日給付5,000元、107年8月15日給付5,000元、107年9月17日給付5,000元、107年10月15日給付10,1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0,1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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